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马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塞上商务宾馆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詹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马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记账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遂立案侦查,并传唤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等证实张某某为马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记账帮助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全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9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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