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巷**号**房。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至2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8年10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仍向公司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且其在该公司负责支付宝解封工作。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共计收取赌资530余万元;其个人获取报酬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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