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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即时通讯软件“微信”,以微信“等某某”组建“玩乐消消乐”群,运用境外“字花”谜面及结果,接受微信好友杨某某(微信名“包某某”)、李某甲(微信名“恒某某”)、施某某(微信名“江某某”)、李某乙(微信名“潇某某”)及沈某某(微信名“华某某”)等多人赌博投注,后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予以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卿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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