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街**号,现住云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下载APP建立赌博群,邀约沈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手机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在管理赌博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收取管理费68000元,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沈某某、李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主动退交涉案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涉案照片及涉案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沈某某、李某某等2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单明细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407页,光盘10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款6万元扣押于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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