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大道**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初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修水县**镇**马、**工业园等地的偏僻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盈利每千元的百分之五抽取“水钱”获利。该赌场股份及分工情况如下:魏某某占股比例为60%,其负责邀集人员参赌、挑选赌场地点、安排赌场放哨位置、安排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占股比例为20%,其负责赌场内的水钱管理、邀集人员参赌;徐某某占股比例为20%,其负责维护赌场内秩序、提供赌具、邀集人员参赌。该赌场另雇佣徐某乙、郑某某(已判刑)负责抽取水钱;雇佣陈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已判刑)三人负责在赌场周边魏某某指定位置放风;雇佣徐某丙(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期间,该赌场累积运营天数100多天,打了200多场次,平均每场参赌人员有20人左右,累计获利100多万元。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修水县城凤凰广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梁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魏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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