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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街道**家园**楼**室,户籍所在地兴化市**街道**新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4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利用“闲聊”APP建立“相亲相爱一家人”、“二十娱乐交流群”等网络赌博群,使用“打两圈麻将”软件组织高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群成员以兴化式麻将“进花园”的方式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7953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赃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物证手机一部。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计算机截屏照片。

6.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4张。

4.物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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