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村自己家中私设二张自动麻将桌开设赌场,供多人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七千一百八十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1本、麻将2副、壹元筹码42张、伍元筹码11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复印件、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郝某某、郜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  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