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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7月至10月间,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的家中,建立微信****,组织参赌人员通过“科乐吉林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截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合计人民币4.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

2.微信聊天及转账****;

3.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王某某、段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检查笔录;

2.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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