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村**号**房,现住廉江市良垌镇**路**店隔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廉江市良垌镇**路**店隔壁的一楼住处,利用互联网通过一个名为“豪富网”的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对七星彩、排列五的投注。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投注站接受投注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到用于接受赌博投注的赌博工具电脑、票据打印机、手机各一台及参赌人员的投注票据、赌资等物。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设投注站期间,共接受投注6219笔,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57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获取赌博网站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检察官助理:肖锦华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卷内);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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