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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乡**村**组**号,现被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已另案处理)在景泰县某镇信用路处租用张某某的三间商铺开设电玩城。2015年11月底,该电玩城正式营业,张某某安排王某某担任电玩城负责人,卢某甲负责管理账目,卢某乙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并在周边地段发放“代金券”招揽大量参赌人员在电玩城内聚众赌博。该电玩城内有3台赌博机,可同时容纳22人进行赌博行为,每种电玩机玩法赔率最低3倍,最高30倍,电玩城营业了一个月左右,期间累计参赌人员100余人次,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中累计获利36030余元。2015年12月28日景泰县公安局将该电玩城查封,当场扣押用于赌博的三台电玩机及卢某甲记账所用的账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示意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集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法院

     检察员:彭钲云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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