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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初中文化,群众,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2006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情况: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农家乐、**镇**村**村**号附近的一个农庄、**镇**村**号、**镇**村**山庄等地,提供场地和赌具,雇佣凌某某(另案处理)抽头,刘某某、母某某(均另案处理)护场,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接送赌客,先后多次组织社会人员以“掷骰子”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总计至少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凌某某、周某某、俞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母某某、马某某、吴某某、莫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凌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母某某、马某某、莫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及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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