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楼**门**号,无业。因犯盗窃罪,1987年8月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1996年10月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罪2020年8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素利,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唐山市路南区老物资局**大院作为场所,雇佣顾某某、吕某甲、张某甲等为赌场提供服务,聚集人员赌博。2020年08月21日13时许,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民警到场查获高某某、张某乙等38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扣的用于赌博的工具、对讲机、赌资等物证;
2现场照片、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顾某某、吕某甲等的证言、同伙李某某供述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言辞证据;
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维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