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兰考县小宋镇郭店村自己开的海瑞副食超市内,提供场地、桌椅、麻将等赌博用具,供附近村民推饼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9月25日晚22时许张某某从中渔利共计六千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及参赌人员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销毁麻将及收缴赌资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开的海瑞副食超市内,提供场地、桌椅、麻将等赌博用具,供附近村民推饼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周瑞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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