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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2020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女儿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帮其购买“紫幻河南麻将”房卡共计5100元,后其利用“紫幻河南麻将” APP,组织多人在手机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8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退出违法所得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软件,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8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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