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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西峡县****宾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峡县**宾馆内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收缴清单、赌博现场照片、西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雄

检察官助理:王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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