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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号。2016年6月2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至2019年0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仙居县南峰街道商业街口**小巷、**村李某某家旁边空地、**搅拌站等地开设赌场,聚集人员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二千元左右。

经电话通知,张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自行前往仙居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制作说明等书证;

2、抓获经过,证人丁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顾某某、钱某某、李某某、陈某等二十余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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