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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宁波**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闲聊创建“番茄社区交流群”“备用一”等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7000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街道**幢**室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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