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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高县**镇**村**号2006年4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方某某、杜某某、陈某甲、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万某某(均已判)等人开设“微信红包群”形式的赌博场头,被告人张某某占该赌博场头1股股份,负责召集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张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五万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被当地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及同案犯方某某、杨某丙、党某某、刘某某等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资料、账本复印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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