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公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市徐汇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镇**号,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平台建群,招揽赌客,并以麻将的形式在群内开设赌场。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该微信群内以红包的形式结算赌资,赢家再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将抽头以红包的形式在该微信群内发给被告人张波。至案发时,该微信群群成员有110人,被告人张某某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7 7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章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红包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燕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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