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小区**号**层。2015年10月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自2020年2月29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了来凤县**镇**路**号民房,并在该房屋内放置8台“水果机”、8台“黑红梅方机”及10台“打鱼机”共26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为来此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博工具、饮食、水,并以此盈利。被告人张某某雇佣唐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客提供上下分、现金结算服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来凤县公安局(2019)002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金梅
代理检察员: 蒋昕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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