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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在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台电子“水果老虎机”放置在陈某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清雅茶庄”店内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57960元;2019年6月初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台电子“水果老虎机”放置在彭某某经营的“家常小炒”店内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570元。经鉴定,两台“水果老虎机”,有两个台位,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红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红安县公安出具的红公(治)鉴字【2019】第06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陈某某微信截图的电子数据检查****;5.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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