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谢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向他人租赁服务器并购买网站域名,搭建提供六合彩特码以及往期开奖走势等信息的网站以吸引流量,并在其搭建的网站中设置了五个广告位进行招租,每月服务费1000元至1500元人民币不等。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其搭建的网站上为“彩93”、“澳门威尼斯人”、“彩32”、“500彩票”、“彩46”五个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引流,浏览者通过点击广告,可直接跳转至相应赌博网站中进行网络赌博。截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共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33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厦门市同安区**镇**号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辨认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照片;
6.QQ聊天记录、转账及其截图、赌博网站界面及广告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收取服务费33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叶灵猛
检察官助理:许晓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63691****)。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5.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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