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永泰县**镇**路**号**幢**杂物间开设赌场,为赌徒提供场所及扑克牌、麻将籽、骰子等赌具,供赌徒以“拔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4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永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光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于永泰县**镇**小区**幢**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