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0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石狮市**镇**号其住处,以当面和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累计接受超过20名参赌人员的投注。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到第一联“六合彩”单据37张、第二联“六合彩”单据28张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扣押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恢复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乃
检察官助理 施灵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石狮市**镇**号(联系电话:1377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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