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下载了“聚乐内蒙麻将”软件,使用wxid-byifsjmxi4fg22微信号,创建微信亲友圈麻将群, 组织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等20余人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微信昵称为“聚乐-麻将斗地主”客服购买房卡,100元购买251张房卡,300元购买1000张房卡,张某某共花2200元购买了6510张,其中300元4次,100元10次,每3张房卡开一个赌博房间。被告人张某某将游戏房间链接发送给参与游戏的亲友圈麻将群成员,亲友圈麻将群成员点击进入游戏房间参与赌博。每凑足3人便可以开局打麻将,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自己输赢情况,以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结算,被告人张某某在结算过程中收取参赌人员每人1元房费。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6510-518张)/3=1997个赌博房间,抽头渔利599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包某某、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参赌人员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麻将软件游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组建赌博群,招揽多人在 “聚乐内蒙麻将软件”平台创建游戏房间赌博,并以收取参赌人员房费方式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址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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