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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03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小区****单元**室,靖宇县**职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靖宇县**大楼**楼**网咖对面连成娱乐城内,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打鱼机等机器开设赌场,在该娱乐城内设置八台黄色“三色鳄鱼”打鱼机、八台蓝色“美人鱼”打鱼机、六台黑色“老虎机”三七机,经鉴定,该二十二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张某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盈利11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张某某在靖宇县**苑**号楼**单元**室, 再次摆放十一台游戏机并让他人进行赌博,民警到场后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两人。经鉴定,该十一台机器中有十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越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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