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010,汉族,初中文化,叶县住建局职工,中共党员,住叶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17时50分许,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叶县御景豪庭小区大门南侧一门面房内查获一使用“捕鱼机”赌博的赌场,查获“捕鱼机”两台(一台8个把位,一台10个把位)。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赌场老板,庞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在该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充卡、退钱。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庞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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