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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罪)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已判刑)邀约,伙同雷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靖某甲(已判刑)、靖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开设赌场,租**村**房**,以骰子为赌具,长期组织他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摇熟人”(摇到固定点数即由“皇帝”—摇骰子的人—赢钱)和“打缸子”(“皇帝”赢到一定数额赌场即从中提成)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参赌人数每场至少二十至四十余人,赌资每注50元起、每盘赌资少则几百元、多达数千元,每场输赢多达数万元,赌场每天抽头渔利数千元至上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打缸子”,每场在任某某处领取几百元不等的“工资”。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手机信息截图,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2.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任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王某乙靖某甲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检察官助理:吴凌星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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