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任某某(已判刑)邀约,伙同雷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靖某甲(已判刑)、靖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开设赌场,租**村**房**,以骰子为赌具,长期组织他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摇熟人”(摇到固定点数即由“皇帝”—摇骰子的人—赢钱)和“打缸子”(“皇帝”赢到一定数额赌场即从中提成)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参赌人数每场至少二十至四十余人,赌资每注50元起、每盘赌资少则几百元、多达数千元,每场输赢多达数万元,赌场每天抽头渔利数千元至上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打缸子”,每场在任某某处领取几百元不等的“工资”。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手机信息截图,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2.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任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王某乙、靖某甲、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霞
检察官助理:吴凌星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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