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桃源县**镇墟场茗都小区内开设一家名为“热血**”的电游室,为牟取暴利,摆放了3台电游赌博机,吸引他人“人机赌博”,并雇请该镇居民唐某某收取赌资换分上分等电游赌博管理工作。
2020年4月22日晚,民警现场查获电游赌博人员刘某某、周某某成及唐某某,扣押3台电游赌博机的主板及唐某某的记账本一个。经计算,被告人开设电游室赢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
经常德市公安局鉴定,3台赌博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每台8个机位,共24个独立操作单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主动到茶庵铺派出所配合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5、常德市公安局游戏设备认定书;6、现场处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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