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初在网上购买“灯笼”赌博小程序房卡,利用微信群开设房间组织孙某某、龚某某、宋某某等多人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按照游戏结束后1分代表的人民币金额在群内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截止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5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并进行管理,持续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