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办事处**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将喜好赌博的人员拉入其在“吹牛”、“闲聊”、“乡聊”等APP软件上建立的聊天群内,并在“麻友圈2”赌博APP软件上购买房卡开房间,供群内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张某某丈夫吕某某(另案处理)偶尔帮助张某某管理赌博软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