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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街**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某(已判刑)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了 “或独全级别超浪局”俱乐部,通过微信加好友、发布信息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并进行赌博,并获得平台从“或独”俱乐部注册的玩家赌博时抽取的钻石约1%左右及玩家购买“保险”的钻石约85%作为返利。被告人张某某受李某某雇佣,负责在赌客与平台之间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取约5000元/月的工资。

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期间,“或独”俱乐部共计为赌客上分1210119个钻石,折合赌资人民币12101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廖某某、顾某某、候某某、傅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3******)。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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