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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诏安县,现住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石狮市**路**号其经营的好邻居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报码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后将“六合彩”投注情况先后报给上线“老孩”、沈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六合彩”网站,并按投注金额的5%或3%获取返利。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接受23人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8423元。2019年11月5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路**号**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扣押2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及证人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英艺

检察官助理黄永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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