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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引诱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张毒品LSD (含有麦角二乙胺,俗称“邮票”)。同年10月2日,张某某收到毒品吸食后,于当日14时许主动通过微信向唐某甲描述吸食毒品LSD后的感觉、介绍吸食方法,后唐某甲表示也想尝试该毒品。后张某某以人民币175元价格出售半张LSD给唐某甲,并在当日16时许到南海区**大厦1906A房内将半张LSD交给唐某甲,唐某甲随后吸食了该半张LSD,张某某于当日18时许离开该酒店。当日19时许,唐某甲从**大厦**房坠楼死亡。同年10月4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又向他人贩卖毒品少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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