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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周某甲在上蔡县**镇**KTV玩。期间,张某某去洗手间时碰见了在同一所驾校学车的周某乙,在厕所内,张某某强行对周某乙实施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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