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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请被害人张某馨到云浮市**路**烤活鱼店包间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乘被害人张某馨上厕所之机,将事先准备的一瓶“宝马”牌催情药倒入张某馨的啤酒杯里,让被害人张某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喝掉。随后,被害人张某馨发现不妥即到厕所打电话向朋友求救,回到包间后被害人张某馨头晕、全身无力等症状更明显并只能趴在桌子上休息。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张某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张某馨抱在其大腿上,对被害人张某馨的胸部和下体等身体部位实施猥亵行为。随后,被害人张某馨的朋友赶到现场解救并报警处理,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馨当日所穿的长裤、黑色短袖衫,均检出被告人张某某的生物痕迹;现场提取的玻璃杯、白色陶瓷杯的液体、被害人张某馨的血液和尿液均检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

被害人张某馨于2020年8月9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药物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继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明

检察官助理:廖文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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