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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9月29日、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9月20日、12月4日、2020年2月20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约在“陌陌”上认识的被害人杨某某在沙坪坝区曾家镇英业达附近见面。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吃饭喝酒后,张某某提出开车送杨某某回家,并在送其回家的途中,在车上强行亲吻杨某某的嘴、脖子,并不顾杨某某的反抗强行将手伸进其衣裤内摸其乳房、阴部 ,致其身体多处挫伤。其后,张某某在杨某某电话报警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杨某某门诊病历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0991****;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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