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村,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某某相识,双方多次聊天,2020年3月10日,张某某从某某处购买两瓶洗手液并主动约某某到东营区西城金马车西餐厅吃饭,饭后张某某开车将某某带至**街道**村附近荒地处,强行将某某压在身下,对其进行强行亲吻,强行抚摸某某的胸部、腿部、腰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晴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3份。
3.附加证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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