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一楼闲坐时,看到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左某某身着黑色短裤、丝袜,便尾随左某某至**村**巷**号。左某某打开门禁进入楼内后,张某某尾随进入,在一楼电梯门口张某某抱住左某某,拉扯其上衣,并将其往电梯旁厕所里拖拽,强行抚摸其乳房等部位。左某某倒地后尖叫反抗,张某某踢了左某某两脚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8日12时许,民警接到左某某报警,随后开展侦查,并调取现场案发监控。当日15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一楼电梯门口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为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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