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一楼闲坐时,看到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左某某身着黑色短裤、丝袜,便尾随左某某至**村**巷**号。左某某打开门禁进入楼内后,张某某尾随进入,在一楼电梯门口张某某抱住左某某,拉扯其上衣,将其往电梯旁厕所里拖拽,强行抚摸其乳房等部位。左某某倒地后尖叫反抗,张某某踢了左某某两脚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8日12时许,民警接到左某某报警,随后开展侦查,并调取现场案发监控。当日15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一楼电梯门口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为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