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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7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蒋某甲家钓完鱼后,当时蒋某甲正在洗米煮饭,张某某摸了一下蒋某甲的乳房。

2、2020年7月2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蒋某乙家同蒋某丙、蒋某甲等人一起吃晚饭并喝了酒。饭后,蒋某甲在玩张某某的手机。张某某便用手摸了蒋某甲的小腿处,蒋某甲用手打了张某某一下,张某某便停止。后张某某又跟着蒋某甲到了蒋某乙家二楼的客厅,强行把蒋某甲推到客厅的床上,一只手按住蒋某甲的肩膀,另一只手强行伸入蒋某甲的衣服内,用手摸了蒋某甲的乳房,并硬拉着蒋某甲的手去摸了他的阴茎。之后张某某又用手强行脱去蒋某甲的裙子和内裤,用手摸了蒋某甲的阴部等部位。后被蒋某甲的父亲蒋某丙发现,蒋某丙便报警,涟源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某传唤接受调查。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补偿蒋某甲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整,蒋某甲(家属蒋某丙在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3、证人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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