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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有事要与被害人晏某某交谈为由,将晏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深圳路南山公园山顶水塘旁边一台阶处,强行搂抱晏某某,并将晏某某上衣及内衣扯开,抚摸晏某某乳房,后晏某某用嘴咬张某某手臂并将张某某推开后,朝山下方向逃跑并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晏某某联系沟通,赔偿了晏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晏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用手强行抚摸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张  丽

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980)。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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