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镇**厂南侧车间内,采取强制按压、强行亲吻、抠摸阴部及胸部等方式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猥亵。
被告人张某某在港荣食品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谅解书、收到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检察官助理:陈玉颖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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