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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11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2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8日凌晨,张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卢某某等人在化州市**路一间大排档喝酒、聊天。卢某某喝醉了提出要回家,黄某某趁机将卢某某拉上一辆摩托车,与张某某一起去到化州市**路**旅业,黄某某挽着卢某某进入202号房间内。张某某随后进入202房间观看黄某某与卢某某性交,黄某某完成性交后离开了房间,卢某某到卫生间冲完凉出来准备穿衣服离开。张某某心生淫念,将卢某某拉到床上,压住卢某某,用自己的阴茎持续抽插卢某某的阴道。卢某某大声哭喊并反抗。期间,**旅业的服务员敲门询问房间内因何事有哭喊的声音,张某某没有开门让服务员进来,继续奸淫卢某某。张某某完成性交后,卢某某穿好衣服离开房间去到服务前台,一边哭一边请求服务员到202房间帮助其拿回遗留的手提袋,服务员去到202房间找到卢某某的手提袋后交给卢某某。事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8年3月15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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