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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住辽宁省喀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均为**火锅店的员工,张某某系店长,杜某某系收银员。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杜某某跟随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喀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的宿舍内,张某某欲强行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杜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2020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喀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杜某某的宿舍内,欲强行与杜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杜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7、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电话询问证人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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