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醉酒后从***镇**酒店步行前往其位于**街**药店楼上的租房,在路上遇到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将马某某带至**镇**酒店楼下的**店吃烧烤并继续饮酒。凌晨3时许,张某甲自行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趁马某某醉酒之机,在附近的一条小巷内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奸淫,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独自离开现场且将被害人马某某留在现场。凌晨5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醒来后发现被奸淫后向惠安县公安局报警。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桥镇其住处被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橡皮筋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DNA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性意志,趁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杰锋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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