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70********,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村。2013年2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栾某某家中,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栾某某实施奸淫时,被被害人栾某某的女儿战某某回家给其送饭时发现,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