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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市**区**街**号**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公馆*区*号楼东门洞*楼东户。2010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在缓刑考核期内又犯抢夺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撤销前判决缓刑部分,执行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被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1年刑满释放;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至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村*号院*号楼*楼**号房处,以暴力跺门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房门踹开,进入房间后当场对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心生恐惧不敢反抗,并当场求饶,被告人张某某见被害人不敢反抗后强迫被害人与其性交,在被害人住所床上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综合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DNA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文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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