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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3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家,在支付前一天从赵某某处购买的鸡蛋钱后,趁赵某某到猪圈上厕所出来时,强行脱掉被害人赵某某的裤子对其实施奸淫,随后又将被害人强行拖至卧室床上,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了性行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自己遭受性侵害时仅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电话录音光盘;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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