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5〕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镇**村**组**号。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同村村民彭某某家,在彭家的厨房见彭的妻子周某某一人在家,便起意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上前抱住周某某,抚摸其乳房,周挣扎推开被告人张某某,并喊叫。此时,彭某某回到家中,见状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证人彭某某、唐兴芳等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5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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