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魏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二人共同生活。2020年1月,魏某某外出打工并与陈某某共同生活。2020年5月,张某某联系魏某某欲和其共同生活,魏某某同意,并提出让张某某将陈某某的儿媳妇紫某某带至张某某家中。2020年6月1日,张某某将被害人紫某某从蚌埠市**县**镇**村带至阜南县**镇**村家中。当晚,张某某在其家东屋床上与紫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3日或4日晚上,张某某再次与紫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紫某某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欢欢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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